案件服務

瀏覽人數:2203人
1.專人辦理更正登記案件
更正案件受理法令依據:
◎依據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受理方式:
1.電話告知
2.書面申請 
2.鑑界成果圖於複丈完畢後即行核發
為免申請人奔波往返及郵寄時間過長,本所自88年9月1日起,辦理土地鑑界後當場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3.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