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附文件
| 項次 | 應附文件 | 注意事項 | 申請或提供單位 |
| 1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地政事務所 | |
| 2 | 登記清冊(分割繼承登記者免檢附) | 地政事務所 | |
| 2-1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
(1)正、副本皆須加蓋全體繼承人印鑑章。(應蓋清晰、不可疊章)
(2)正本需黏貼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印花稅票。(印花稅可至郵局買印花稅票或地方稅務局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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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 3 | 繼承系統表 |
(1)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任。」並簽名及蓋有繼承不動產人之印鑑章。
(2)如因繼承人數眾多或情形較複雜,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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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 4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戶役政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戶政事務所 |
| 5 |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戶役政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 戶政事務所 |
| 6 | 印鑑證明 |
(1)分割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皆需檢附。
(2)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繼承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者,經核符並簽名後,可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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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 |
| 7 | 其他相關文件(如:法院准予拋棄備查文件) | 自知悉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 法院 |
| 8 | 權利書狀正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如遺失無法檢附時,由有繼承不動產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空白切結書可至地政事務所索取) | 自行檢附 |
| 9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 |
(1)檢附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申報書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2)持正本至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3)影本請申請人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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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
| 10 | 登記規費 |
(1)登記費:按不動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之土地申報地價及房屋現值) 1/1000計算。
(2)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3)多元繳費方式:現金臨櫃繳費、網路ATM轉帳、信用卡、匯款、郵寄匯票或支票、悠遊卡繳費(新台幣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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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