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

一、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 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 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 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 申請應附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四、 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 臨櫃申請:
1. 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 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 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 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四) 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五、 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免責聲明: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網路申辦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


附件 :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