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所定「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資料內容詳如參考附件(112年5月1日起實施)。

 修正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第2項第3款明定,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地籍測繪資料參考範例如下所示:


附件 :
內政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