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先查明委託人之身分。

為防範偽冒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地政士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先查明委託人之身分及確認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等。

第18條 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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