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3條之1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本所為使民眾注意自身之權益,避免因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處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或被公開標售,故編印本問答資料,讓民眾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