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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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註欄:

  1. 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使用目的為□□。(○係填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款次,□□係就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並簽章。(內政部91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8640號函)

  2. 香港居民需簽註切結除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未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 86 年 12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8612195 號函)

(二)申請人基本資料填載:

  1. 姓名:自然人有長期居留證以其中文登錄,否則以護照自行翻譯成中文並切結。護照之中文譯本所載事項,僅係申請人之 基本資料,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第1款、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6款)

  2. 統一編號:臺灣地區無戶籍人士(含本國人及外國人)應檢附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填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上「統一證號」)。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書上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二字母填寫之,例如西元1955年3月20日出生,英文姓氏前二位字母為AX,則其統一編號為(19550320AX);如遇有重複時,則以英文姓氏前一、三字母填寫。(內政部89年8月10日 台內中地字第 8979870號函、93年1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3207號函、93年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930723213號函、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8點之1第2項)

  3. 外國公司:
  • 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 變更登記表,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外國分公司申請土地權利登記,應以該外國公司之名義為之,並以該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代為申請,而登記簿權利人住所欄應以該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之地址記載之。(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內政部107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71307321號函)

    (三)附繳證件:

  1. 都市計畫土地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 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

  3. 香港: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 87 年 6 月10 日台內地字第 8706372 號函)

  4. 美國:美國人擬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其所屬行政區(州籍)之審認,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內政部89年11月2日台(89)內地字第891497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