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之初,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影響民眾權益及土地開發利用。內政部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健全地籍管理,制定「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
各類應清理土地之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屆時可至以下公告處所了解相關公告資訊,並儘速於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民政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3.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4. 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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