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地政局首頁
  • English
  • 小
  • 中
  • 大
  • 搜尋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Logo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Logo

 
  • 機關介紹
    • 本所沿革
    • 主任簡介
    • 本所願景
    • 本所logo
    • 更多
  • 公告資訊
    • 最新消息
    • 業務宣導
    • 招標資訊
    • 徵才公告
    • 更多
  • 業務專區
    • 登記類
    • 測量類
    • 地價類
    • 檔案應用專區
    • 更多
  • 線上服務
    • 登記
    • 測量
    • 地價
    • 其他
    • 更多
  • 下載專區
    • 登記類
    • 測量類
    • 地價類
    • 謄本類
    • 更多

地政Q&A

地籍清理
  1. :::
  2. 首頁
  3. 地政Q&A
  4. 地籍清理
:::

地政Q&A

  • 登記案件
  • 地籍清理
  • 地籍測量
  • 地價類
  • 申請書及公文檔案
  • 謄本
  • 外人地權
  •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答客問
問 : 地籍清理條例中.38年以前之抵押設定.經公告後無人異議而塗銷若所有權人處分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才主張權利.此時所有權人是否需賠償損失?另賠償之金額該如何認定?
答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經登記機關公告塗銷後,其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類此抵押權辦竣塗銷登記,該土地所有權人復又處分該土地後,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之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自應由當初申請塗銷抵押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其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悉依民法規定為之;另賠償之金額宜由兩造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

問 : 土地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答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公告時,土地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機關提出。

問 : 清查公告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如何處理?
答 :
1.依地籍清理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 
2.經查明屬遺漏或錯誤之土地應補行公告90日。
問 : 地籍清理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答 :
1.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台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2.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問 : 什麼是地籍清理?解決哪些問題?
答 :
1.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2.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 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問 :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屆時會如何處理
答 :

為澈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並公告受理申請登記之期間,屆期無人申請登記,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問 : 登記機關受理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應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其印鑑證明書?
答 :

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毋需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其印鑑證明,原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理塗銷登記後,公告註銷。

問 : 一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僅其中一宗或部分土地之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登記機關可否受理?
答 :

考量共同抵押土地,如僅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為抵押權部分塗銷時,將使共同抵押物減少,除影響抵押權人權益外,亦影響共同抵押人之權益,惟基於本條例第28條規定係為清理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遺留至今之抵押權,為達成其立法目的,共同抵押之土地,如僅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得准其單方申請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並配合增訂『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及『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等二項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問 :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答 :

為達成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之立法意旨,除分別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當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登記外,就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依法務部97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70034035號函釋准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

問 : 已向民政機關申報之神明會,其所有土地或建物,如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答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或者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屆期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問 : 神明會土地申報人未檢附權利書狀,即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之執行疑義?
答 :

以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未能檢附權利書狀時,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所列係屬列舉式規定,並無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權利書狀未能檢附者情形之適用,故於土地登記規則未修正前仍應依該規則第155條規定,敘明權利書狀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據以登記。

問 : 若神明會土地屬耕地,其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該財團法人得否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
答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又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者,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倘該土地為耕地,其本質尚非「承受」耕地,而係相同權利主體之「更名」,故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問 : 神明會土地逾公告期限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答 :
1.依地籍清理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2.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物,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3.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瀏覽人數:1316人 更新日期:2013/07/18
:::
展開

機關介紹

  • 本所沿革
  • 主任簡介
  • 本所願景
  • 本所logo
  • 大事紀
  • 活動花絮
  • 重點業務介紹
  • 本所轄區
  • 服務時間及地理位置
  • 交通指南及停車資訊
  • 機關之組織、職掌與聯絡電話
  • 服務措施導覽
  • 為民服務項目
  • 為民服務白皮書
  • 測量儀器典藏館

公告資訊

  • 最新消息
  • 業務宣導
  • 招標資訊
  • 徵才公告
  • 政風宣導
  • 性別主流化專區

業務專區

  • 登記類
  • 測量類
  • 地價類
  • 檔案應用專區
  • 三類謄本專區
  • 防詐專區
  • 其他類

線上服務

  • 登記
  • 測量
  • 地價
  • 其他
  • 線上申辦服務
  • 地籍存摺
  • 158空間資訊網
  • 服務E櫃台
  • 臺中市地政便民服務
  • 各所櫃檯等待人數
  • 電話語音查詢操作說明

下載專區

  • 登記類
  • 測量類
  • 地價類
  • 謄本類
  • 其他書表
  • 檔案e路發
  • 地政規費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Zhongshan Land Office,Taichung City           
Copyright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通過AA無障礙網頁檢測
/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管理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QRCODE                  實價登錄預約服務
辦公地址:403602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8號   /       本所交通資訊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01:00-05:00
總機電話:04-22242195         【各課室聯絡方式】
本市語音查詢:04-22170530      
 統一編號:52015308
總瀏覽人數:3279740|網站更新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