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答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問 :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答 :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土地界址糾紛協調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理?
答 :
1)土地所有權人應依重測土地界址糾紛協調通知書所訂日期、地點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
及相關證明文件到場參加協調。
(2)協調時由土地所有權人雙方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經二次協調
不成者,報請縣府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再予調處。
註:壹、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
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議時,應由市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內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起,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問 : 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互列方式辦理:
答 :
(1)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結果通知書所列公告日期,於公告期間,內親自或會同其他共有人攜帶
通知書、身份證、印章前往地籍圖重測公告場,閱覽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重測結果清冊及
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申請複丈。依地籍圖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0一、二0九條定應繳納複丈費,如經複丈並無不符,所繳納複丈費不予退還。
(3)土地所有權人在重測期間內,逾期未設定界標或到場指界,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
項規定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不能指界時如何處理?
答 :
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互列方式辦理:
(1)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視同其自行指界。
(2)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3)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
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問 : 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時應如何處理?
答 :
應於地政機關通知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於通知調查時間到場指界(請攜帶身份證及印章),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問 : 政府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答 :
台灣地區之地籍圖多係日據時期所測繪,當時之原圖已於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全被炸燬,現今使用 之地籍圖係由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沿用迄今已逾八十餘年,折損破舊,使用困難,甚至已 不堪使用,因此必須辦理地籍圖重測,以高精度的測量儀器和新的測量方法以及電腦繪圖科技結 合,建立高品質的數值地籍測量成果,以正經界,確保人民權益。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關係人對於原鑑界結果有異議,欲申辦土地再鑑界,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內加註再鑑界理由及原複丈收件號碼)。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土地分割,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變更標示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空地分割則免)。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辦土地合併,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4)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5)合併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者)。
(6)抵押權同意書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基地號變更,而欲申辦建物門牌勘查,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問 : 時效取得地上權人申辦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不明欲申辦土地鑑界,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影本(亦可免)。
問 : 未登記建物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應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房屋稅單影本。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分開使用,欲辦理建物分割登記,而申辦建物測量,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門牌增、改編證明文件及主管單位准予變更設計圖說。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基地號變更,而欲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問 : 建物所有權人欲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而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增建完竣,欲申辦建物增建登記,而申辦建物測量,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影本。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業已拆除,而欲申辦建物滅失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拆除執照影本。
問 :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合併,欲辦理建物合併登記,而申辦建物測量,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建物勘查申請書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合併協議書。(所有權人不相同者)
(5)抵押權同意書。
瀏覽人數:2060人 更新日期:201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