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欲申請公文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
答 :
依據行政程序法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標準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5)有嚴重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行之虞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1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問 : 檔案運用費用如何計算?
答 :
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
第1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21條及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
費。
第3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第4條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5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6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
新台幣50元。
第7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處理。
第8條 本標準字發布日施行。
問 : 欲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應附什麼證件?
答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
(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Ⅰ.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Ⅱ.登記名義人。
Ⅲ.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2)申請人應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親自到所申請,若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上述證件
影本及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或護照親自到所申請。
(3)規費:一頁10元。
(4)申請書格式與謄本申請書相同。
問 : 申請書在何處可以取得?
答 :
服務台或網路可下載。
問 :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何人可申請?
答 :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問 : 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答 :
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並無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收取費用?
答 :
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問 : 民眾向各機關提出檔案應用申請方式為何?
答 :
檔案應用之申請,得採親自持送、書面通訊或透過電子傳遞方式提出辦理。
問 : 何謂檔案?
答 :
所謂檔案是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瀏覽人數:1863人 更新日期:201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