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現值。 (2)近三年公告現值。 (3)申報地價。 (4)前次移轉現值。 (5)增值稅的計算。
可由本所觸控式電腦查詢。
請先通告本所地價承辦人員處理。若要講求時效,拍賣案件請洽土地所轄之稅捐機關;重劃未決土地請洽市府地政局重劃課,請該單位儘速將前次地價資料函送本所,經地價電腦登載後即可辦理現值申報。
請於申請時勾選第三項的「地價謄本」,並填寫所要申請之地價項目。申請「申報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要填寫權利人的身分證明。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縣市主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地方財政,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地價評議委員會是採委員制,因此開會時,除委員及必要工作人員外,原則上一般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惟如果是依法評議異議人民案件時,異議人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但仍應於表決前退席。雖然依照規定,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不能參加。但從八十四年起,民眾可參與各地政事務所舉辦之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並藉機表達意見,地政事務所會把民眾反映意見作成書面報告,提供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之參考,另評議會開會時,開放記者採訪,因此民眾仍能清楚瞭解地價產生之過程。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因為一般人之心態,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因此雖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第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明白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接近正常市價,但地方政府限於民意,考量民眾稅賦負擔,多未能大幅調高公告土地現值,致使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有所差距。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事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送由縣(市)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欄位空白,大部分為法院拍賣或重測糾紛未決等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