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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Q&A

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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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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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請問申辦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及其公告期間為何?
答 :
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八)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6.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7.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8.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9.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10.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1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問 :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 :

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問 : 債權人檢附已蓋印鑑章之清償證明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所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是否亦須加蓋印鑑章?
答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12點、2.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申請案件內如有檢附印鑑證明者,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則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須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但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一致,以利登記機關之審查(本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參照)。

問 : 親人過世時, 誰是繼承人?
答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第 (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問 : 辦理繼承登記程序為何?要附哪些證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 (代書) 辦理?
答 :
(一) 繼承登記辦理之程序 : 
   1.申報遺產稅 : 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取得遺產稅繳清(免稅) 證明書。 
   2.地價稅、房屋稅查欠 : 持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到不動產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查欠後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影印一份,以作為申請繼承登記之應繳文件。 
   3.申請繼承登記 : 檢齊以下應附繳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 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文件 :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 繼承登記應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書表可向本市各地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 
(四) 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到地政士是否有開業執照及加入公會,可上地政士資訊系統 查詢。
問 : 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申報遺產稅,因國稅局遲未核定遺產稅,於地政事務所通知催辦繼承登記以及列冊管理,該怎麼辦?
答 :

類此情形,繼承人可檢附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 

問 : 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答 :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權狀,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日後繼承人已達成協議時,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答 :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於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問 : 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多久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答 :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用,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至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問 :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
答 :

地政事務所接獲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函送自繼承開使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查屬實,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若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書面雙掛號通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者,則於7月1日報縣市政府核准後予以列冊管理。

問 :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要到哪裡查?
答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聲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本市地政處及各所網站查詢﹔又在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直街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參閱。

問 : 是不是只要繳清遺產稅,就不會列冊管理?
答 :

不是。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問 :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答 :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問 : 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管?
答 :

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標的物之登記,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問 : 自辦市地重劃前土地設定有抵押權,市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申請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抵價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
答 :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另來函提及抵價地應為區段徵收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市地重劃尚無抵價地之稱謂,併予敘明。
問 : 土登155條之1辦理註記登記事宜之應備文件為何?另如需分管圖,該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答 :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本案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辦理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有涉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問 : 以外國公司為權利主體(義務人)在地政事務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為何?又其用印樣式為何?
答 :

按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檢附認許證件,以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代為申請,分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行政院60年1月12日台內字第0270號函示有案。本案之申請人倘為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自得以經濟部核發之該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該公司之證明文件,並以該認許表上留存之印鑑審認。以上意見,請參考,惟所詢事項因涉具體個案之審查及登記實務執行事宜,請檢具具體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洽詢,以資便捷。

問 : 請問本廟有寺廟登記証尚未辦理法人登記.但廟產屬農業實行組合土地,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是否有資格限制.需要法人資格嗎如需成立哪種較好呢?
答 :
【土地登記類】
 
Q:請問本廟有寺廟登記証尚未辦理法人登記.但廟產屬農業實行組合土地,如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是否有資格限制.需要法人資格嗎如需成立哪種較好呢
A:按「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或為未依第17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後申報。…」為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所明定。台端所陳之土地以日據時期組合名義登記,係為廟產,如符上開規定,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清理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後,向土地所在之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申報。如尚有其他疑義,請詳述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洽該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
 
問 : 以下有幾個有關國土保安用地問題:
答 :
(1)為何有國土保安用地? 
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國土保安用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是以,非都市土地如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地政單位即予以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2)編定的目的為何? 
  Ⅰ.為謀求土地及天然資源之合理保育利用,以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能,防止自然災害,俾達到地盡其利之目的。 
  Ⅱ.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與地方之需要,使農、林、工、商及住宅等所需土地合理分布均衡發展,編定各種使用地管制其使用。 
  Ⅲ.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3)國土保安用地的種類有哪幾種?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有18種使用地,有關國土保安用地係 該18種使用地內之1種用地。 
(4)有何使用限制?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國土保安用地容許(許可)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林業使用及其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隔離綠帶、綠地、再生能源相關設施等使用。 
(5)保安林是否屬國土保安用地? 
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地政單位係依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或經農業主管機關查定為「加強保育地」後,始據以依內政部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8.規定,予以補註為國土保安用地 
(6)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為何? 
隸屬中央政府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稱為中央主管機關;隸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稱為地方主管機關。
問 : 登記規費得否申請退還?
答 :
(1)登記費及書狀費: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五年內請 求退還之登記申請撤回者、登記依法駁回者、其他法令應予退還者。 
(2)登記罰鍰: 
   Ⅰ.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Ⅱ.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惟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問 : 登記規費如何計繳?
答 :
(1)登記費: 
   Ⅰ.建物或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或土地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Ⅲ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Ⅳ他項權利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部份依增加之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逾期登記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含他項權利設定及內容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3)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
問 : 請問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契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完納證明。

問 : 請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建物使用執照或有關為合法房屋證明 文件、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時須檢附)、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而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檢附)。

問 : 請問辦理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 拋棄書(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檢附之)、印鑑證明書(辦理分割繼承時檢附之)、印章(辦理分 割繼承時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正本並應依不動產價值總 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所有權狀、其他依法令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問 : 請問辦理買賣/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需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贈與)契約書正副本、權利/義務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義務人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權利人印章、各項繳費收據、所有權狀、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問 : 請問辦理建物門牌整編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門牌整編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印章。

問 : 請問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戶籍謄本(應載有變更前後記事)、所有權狀、印章。

問 : 請問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應載有變更前記事)、所有權狀、印章。

問 : 請問辦理建物門牌整編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門牌整編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印章。

問 : 請問權狀已經破損老舊應如何申請換發?
答 :

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所有權狀及印章。

問 : 請問權狀遺失了應如何申請補發?
答 :
(1)本人親自申辦者,應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登記清冊)、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切結書、印章。 
(2)委託他人代辦者:則須檢附權利人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應該蓋印鑑章。
問 : 抵押權塗銷如何辦理登記?應備哪些文件?
答 :
(1)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填具登記申請書至本所一樓辦理。 
(2)若委託他人代理,則申請人印章、身分證檢附影本切結印章即可,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若為私人借貸者,應另附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當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上一定要蓋印鑑章)。 
“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問 :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 :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際成全拋棄書。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權利書狀。 
(8)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要貼印花(分割繼承時檢附)。 
(9)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分割繼承時檢附)。 
(10)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1)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須查欠,無欠繳稅費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
問 : 贈與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三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贈與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繳清稅款後別忘了應至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4)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 
    Ⅰ.土地登記申請書。 
    Ⅱ.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Ⅲ.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一聯、第二聯【第一聯釘在正本上,第二聯釘在副本上】及贈與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Ⅳ.受贈人與贈與人之身分證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擇一檢附)。 
     Ⅴ.贈與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Ⅵ.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須至稅捐稽徵處分別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欠稅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 
問 : 書狀換給(含重測、重劃後權狀之換領)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答 :
(1)如為本人親自辦哩,請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權利書狀至本所一樓單一窗口簡易案 件櫃檯辦理。 
(2)若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則申請人身分證檢附影本切結蓋章及印章即可,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問 : 請問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
答 :

債權人非屬金融機關者,另須檢附:債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義務人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問 : 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
答 :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訂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Ⅰ.登記申請書。 
Ⅱ.契約書正副本。 
Ⅲ.權利書狀。 
Ⅳ.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82年7月1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Ⅴ.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Ⅵ.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Ⅶ.繳納規費(按貸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問 : 買賣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 :
(1)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Ⅰ.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Ⅱ.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Ⅲ.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2)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Ⅰ.土地登記申請書。 
Ⅱ.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Ⅲ.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一聯及第二聯【第一聯貼在正本上,第二聯貼在 副本上】。 
Ⅳ.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 
Ⅴ.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Ⅵ.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須至稅捐稽徵處分別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欠稅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 
問 : 辦理土地買賣登記時,因土地所有權人為澳洲籍人士,經常不在國內,故於返國期間,如何辦理?
答 :

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上開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且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例參照)。惟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以意定代理為限,本案倘經本人許諾,且當事人問亦無爭議者,可申辦移轉登記。台端如尚有疑義,請檢具具體案例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

問 : 信託法訂頒前〈85年1月26日〉所成立之信託關係疑義?
答 :

經查信託法係於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17250 號令制定公布,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民間雖有信託行為,惟因無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之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決、判例及少數的法令所構成,當事人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向地政機辦理登記(如信託關係消滅,訴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問 : 信託(自益)登記完竣後,於信託期間內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合意解除該信託關係,為何?
答 :

按「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如未能提出受託人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所有權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分為信託法第6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所明定,從而,倘因信託目的完成,由委託人及受託人會同申請塗銷信託,其塗銷信託同意書自應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書立。惟因案涉具體個案之審認,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問 : 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答 :
按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祭祀公業以管理人或派下員之一為申報人,並於申報期限內檢具申報書、沿革、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派全下員名冊、土地清冊、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原始規約(無者免附)、向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申請辦理,如果祭祀公業之土地分別在不同鄉、鎮、市、區時,應向面積大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份或設定負擔,依清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
問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答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問 : 共有物分割土地,經聲請法院為拍賣共有土地,價金分配各共有人時,請問被拍賣之土地共有人
答 :

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其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分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之(一)所明定,是以,法院執行拍賣時,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係屬執行法院審理之權責,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產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無須再審查優先購買權相關事宜。

問 :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
(1)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Ⅰ.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 
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Ⅱ.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地政士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 
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
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Ⅲ.察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理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 
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農(耕)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 
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及承諾書。 
Ⅳ.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 
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築建房屋,則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2)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Ⅰ.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Ⅱ.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 
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賣,仍予免稅。 
(3)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一 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 登記費罰鍰。
問 : 何謂土地登記?
答 :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瀏覽人數:89人 更新日期: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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