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01月28日府授法規字第1080022542號修正令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者,依本標準規定收費。 |
| 第三條 | 電子資料流通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者,得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類似實體資料或電子檔者,得依段(小段)為單位收費。 |
| 第四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 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小段(段)之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前項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每片新臺幣二百元之費用。 藉由應用程式介接(API)提供者(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收費標準如附表。 |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