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調查及處罰: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建商與消費者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依消保法第33條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如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依第36條應命其限期改善;違反者,依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拒絶調查之處罰:
倘建商拒絶、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瀏覽人數:115人 更新日期:2013/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