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部分:面積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二、不同部分:
1.找補範圍:
新制: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
舊制: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
2.找補單價:
新制: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得之單價計算。
舊制: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除以房屋面積所得之平均單價計算。
3.解約條件:
新制: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舊制: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瀏覽人數:193人 更新日期:2013/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