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因建造成本、使用功能、地區性及民眾觀感而有不同,三者應有價差。若採均一價,不甚合理。至於建商若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採均一價,本部將督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核,並視實際需要公布查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