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日期
98年10月30日公告之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為讓企業經營者有所遵循,便利其調整因應,爰給予6個月之準備期,明定自99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以後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使用修正後之版本。
二、主要修正重點有下列四點:
(一)為使消費者於簽約前充分瞭解契約內容,明定賣方(建商)應給予買方之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二)為促進預售屋交易價格公開化、透明化,便利消費者選購預售屋時之參考比較,除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外,並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三)為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將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
(四)買方延遲付款之遲延利息,由現行之「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瀏覽人數:137人 更新日期:2013/07/19
